回收原则
1.资源回收站要按照再生资源固定站点设置要求进行设置,不得违反规划、环保、安全生产(消防安全)等有关规定;
2.禁止回收明令禁止回收的物品,按有关规定禁止回收的铁路、石油、电力、电信通讯、矿山、水利、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、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;禁止回收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有赃物嫌疑的物品。严禁从事收赃、窝赃、销赃等违法经营行为的;
3.非经许可不得回收剧毒、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等危险废物、严控废物;
4.在堆放、运输、加工、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,未采取围挡、覆盖、保洁、清理、无害处理、人身防护、安全生产等措施,造成相关。
